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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摩托车事故案例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5-29   访问量:

一、南昌县广福“2019.04.19” 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1、事故概况

2019年4月19日19时03分左右,刘**驾驶浙J6X***两轮普通摩托车(套牌,后座搭载刘*)沿南昌县三广公路(S526)由西向东行驶至7KM+100M处(广福镇吴石村双马自然村),与相对方向开着远光灯谢**驾驶的赣C8X***小型车普通客车会车时,该摩托车与同向前方在本机动车道上行走的黄**发生碰撞,摩托车倒地向东南方向滑行中,又与在道路南侧的行人万**发生碰撞,造成刘**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4月23日在家中死亡,摩托车后乘人员刘*、行人黄**、万**受伤,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事故成因分析

**夜间驾驶机动车未注意安全,会车时未与前方行人保持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夜间驾驶机动车会车时使用远光灯,未在距离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影响了对向车辆通行,其过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当事人黄**在机动车道内行走,未在人行道内靠路边行走,其过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二、安义县G353国道“2019.4.2”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1、事故概况

2019年4月2日0时30分左右,刘**无证、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鉴定116.52mg/100ml)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G353国道(原309、安仁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径779KM+380M(龙津镇台山余家)路段,与前方同方向余**停放道路右侧的赣C3X***重型自卸货车尾部相撞,造成刘**身体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事故成因分析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鉴定116.52mg/100ml)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疏于观察前方停放在道路上的机动车,且遇情况时,未采取任何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属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此起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时,占用机动车道,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未设置警示标志,车后部反光标识、灯光不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之规定,属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此起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

 

 

三、新建区流湖乡“2019.1.25”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1、事故概况

2019年01月25日14时10分许,邹**驾驶无牌“宗申”正三轮摩托车在南昌市新建区流湖乡对门村丁家塘自然村路段时,未确保安全,与阮**逆向停在路旁的无牌“新鸽”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邹**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2、事故成因分析

**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未确保安全,与停在路旁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一款:“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是此次事故形成的原因之一

**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逆向停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一款:“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之规定,是此次事故形成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