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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调整限号管理措施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8-06   访问量:

为缓解城市道路交通压力、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倡导绿色出行,保障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以下限号交通管理措施:


   一、自2019年9月6日起,每周一至周五每日7时至21时(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对机动车(含本地机动车、外地机动车以及临时号牌机动车)在限行区域内按车牌尾号实行轮流限行的管理措施(号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机动车,按车牌最后一个阿拉伯数字实行轮流限行)。具体如下:

(一)每周一限行尾号、尾号为英文字母车牌最后一个数字为1 和6的机动车;

(二)每周二限行尾号、尾号为英文字母车牌最后一个数字为2 和7的机动车;

(三)每周三限行尾号、尾号为英文字母车牌最后一个数字为3 和8的机动车;

(四)每周四限行尾号、尾号为英文字母车牌最后一个数字为4 和9的机动车;

(五)每周五限行尾号、尾号为英文字母车牌最后一个数字为5和0的机动车。



二、限行区域

(一)洪城路、抚河南路、施尧路的灌婴路口至三店西路口段、三店西路、井冈山大道的三店西路口至洪都南大道口段、洪都南大道、洪都中大道、洪都北大道,洪都高架(不含)、沿江北大道、抚河北路(八一大桥下-滕王阁隧道)、滕王阁隧道、沿江中大道(红谷隧道交接口-南昌大桥段)(不含)的合围区域(九洲高架不含)。

(二)八一大桥。


三、以下机动车不受本通告的限制,准许在限行区域内通行: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二)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辆、大型客车(含单位班车)、旅游客运车(持有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喷涂有统一标识接送学生的专用校车;

(三)邮政专用车、运钞车、新能源汽车(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本市巡游出租汽车;


四、非机动车禁止在南昌大桥桥面、朝阳大桥桥面、英雄大桥桥面通行,需要过江的非机动车由八一大桥、南昌大桥、朝阳大桥非机动车专用车道或赣江大桥通行。

五、行人、非机动车禁止在高架桥、立交桥、城市快速路、隧道(供机动车通行)内通行。

六、生态环境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排放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健全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七、交通部门合理优化城市公共交通保障体系,提高公共交通出行保障,满足市民出行需求,实现公共交通良性协调发展。

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机动车违反限号规定的行为证据,并录入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生态环境、交通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纠正和查处。

十、2019年9月6日起,原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2013年11月11日发布的《关于调整限号管理措施的补充通告》、2014年12月18日发布的《关于轨道交通2号线阳明公园站、福州路站、八一广场站及福州路至八一广场区间施工期间交通管理的通告》(关于限制外地车辆号牌通行措施)同时废止。本通告生效后,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南昌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