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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身边的鲜活案例 醉驾发生事故判刑3年|醉驾入刑10周年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05-03   访问量:

“醉驾入刑”十周年 “醉驾入刑”十周年 


“醉驾入刑”十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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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是“醉驾入刑”实施的第十个年头。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当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时就会被判定为醉酒驾驶,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将会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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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醉驾入刑”的第十个年头
交警始终保持
对酒驾、醉驾治理的长效机制
严管之下
酒后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
酒驾导致的事故起数明显下降
酒后禁驾的观念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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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部分驾驶人仍然心存侥幸
将“酒后禁驾”观念置若罔闻
今天交警蜀黍
就来曝光近期因醉酒驾驶
涉嫌危险驾驶罪
而被拘役的案例
希望各位驾驶人引以为戒
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拒绝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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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19年04月29日21时10分左右,田**酒后(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鉴定44.93mg/100ml)无证驾驶赣C746**小型普通客车沿锦绣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途径安义县工业园区锦绣大道石牛小学路段,与前方同方向祝*醉酒(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鉴定182.15mg/100ml)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追尾相撞后,又与道路北侧人行道上的行道树和路灯杆相撞,造成祝*及乘坐两轮电动车人丁**两人经120急救医生确认当场死亡。安义县大队认定:田**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祝*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丁**不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案例二
2018年1月25日20时42分许,潘某某见识MK***小车在安义县龙津镇人民路商城路段由北往南行驶时,与在前方行走的路人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高某某身体严重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鉴定,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51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安义县人民法院判决,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三
2020年12月03日23时47分许,谭XX醉酒驾驶赣AXQ1X9小型普通客车在新建区长堎镇长麦路由北往南行驶,当行驶至霁亭路路口时,违反信号灯行驶,遇在长麦路由南往西左转弯正常行驶的邱XX驾驶的赣AXV8X8小型普通客车而避让不及,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本次事故谭XX承担全部责任,邱XX不承担责任。

喝酒不开车不仅是为了不被蜀黍查获

也是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着想

更是对社会和家庭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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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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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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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尽君未醉,亦莫酒驾归
拒绝酒驾,生命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