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我市道路交通拥堵,提高道路通行能力,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第114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第15条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86条第6项的规定,对我市东湖区扬新路(扬子洲路口至望江路口段)实行禁止机动车停放并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违法停车行为的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抓拍时间:全天候;
二、抓拍方式: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或民警手持摄像设备,依法直接抓拍取证后录入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三、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及市民自觉遵守上述规定,依法规范停车,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2021年8月28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