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2]35号)第一条第二款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62号令)第七十九条第六款之规定,下列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注销,其驾驶证未及时交回,现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5年5月9日
序号
姓名
档案编号
证芯编号
注销日期
限制年限
1
刘*强
360102754202
36X0035756863
2025.05.07
三年
2
涂*
360101177492
3640039497246
2025.05.07
三年
3
黎*
360104163852
3600039592470
2025.05.07
三年
4
胡*
360101999169
3610021335307
2025.05.07
三年
5
郑*
360103585558
3680038701657
2025.05.07
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