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62号令)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该批驾驶证将被依法注销。
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如有异议请在七个工作日内到车辆管理所(经开区方志敏大道149号)申请复核。
下列人员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办理驾驶证注销业务,逾期未办理的,机动车驾驶证将被依法注销并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5年6月27日
序号
姓名
档案编号
证芯编号
1
赵*建
360101783696
3660025786347
2
陈*浩
360102356753
3660030625887
3
李*
360102129772
3610036140373
4
付*俊
360100785214
36X0021460844
5
殷*越
360102123720
3660021339989
6
陶*光
360101503178
3690035791315
7
李*发
360104364070
3620035788587
8
熊*干
360103414525
3630028421256
9
胥*权
360103893253
3600039320028
10
刘*
360102694871
3690038522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