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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南昌市城市公交专用道通行管理规定(修订稿)》意见的公示
来源:   发布日期: 2024-04-22   访问量:

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强城市公交专用道通行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修定了《南昌市城市公交专用道通行管理规定(修订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在2024年5月1日前反馈。

电子邮箱9528639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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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管理规定

(修订稿)

第一条 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加强城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城市公交专用车道(以下简称公交专用车道)的通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上设置公交专用车道,施划、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和提示牌,保证城市公共汽车(以下简称公共汽车)优先通行。

第五条 公交专用时间段内(每日7:00时至20:00时),在已设置了公交专用车道的城市道路上,公共汽车应当在公交专用车道内通行。

修改为:

第五条  公交专用时间段内(每日7:00至9:00、17:00至19:00),在已设置了公交专用车道的城市道路上,公共汽车应当在公交专用车道内通行。

公共汽车左转应当按照标志标线、提示牌的指示驶离公交专用车道,公交专用车道内公共汽车不得超车。

公共汽车遇交通事故、车辆抛锚等特殊情况可临时借用其他车道通行。

第六条 禁止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以下简称社会车辆)在公交专用时间段内进入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除外。

修改为:

第六条禁止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以下简称社会车辆)在公交专用时间段内进入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持有校车标牌的专用校车、大中型载客汽车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除外。

禁止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超车或者在公交专用车道内停车。

第七条 出租汽车、单位班车、校车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允许上下乘客,即停即走。

社会车辆因出入沿路单位,需要临时借用公交专用车道右转的,不得影响公共汽车通行。

第八条 禁止非机动车进入公交专用车道内通行。

第九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监督管理,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收集证据,及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公共汽车上应当设置移动智能抓拍系统抓拍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昌市城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