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交通公告
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关于对吸毒人员拟作出注销驾驶证决定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日期: 2026-10-30   访问量: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72号令)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该批驾驶证将被依法注销。 

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如有异议请在七个工作日内到车辆管理所(经开区方志敏大道149号)申请复核。

下列人员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驾驶证注销业务,逾期未办理的,机动车驾驶证将被依法注销并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10月30日


序号

姓名

档案编号

证芯编号

1

张*

360104642498

3680044842745

2

喻*红

360103535682

3600036697924